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二章 起碼運費

條文:
第3~4條(共 2 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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