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踏勘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二節 路線選擇

條文:
第8~11條(共 4 條)
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以供選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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