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踏勘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一節 踏勘測量方法

條文:
第7條(共 1 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
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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