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測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八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條文:
第58~62條(共 5 條)
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築費概算。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初測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編製旬報,以備查核。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
總報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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