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四章 大眾捷運系統

條文:
第16~17條(共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之範圍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繪製圖籍之比例尺及其核定程序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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