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七章 事務管理 條文:第31~37條(共 7 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全文 第31條本局物品之採購,印制品之印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32條本局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章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第33條本局財產,由祕書室保管登記。 第34條本局辦公處所之清潔衛生由祕書室辦理。 第35條本局公務車輛調配、保管、保養及油料之購發由祕書室辦理。 第36條本局工友、司機、技工僱用,工作、調遣、訓練、指揮、監督、考核及解僱等由祕書室辦理。 第37條本局辦公室之防護安全事宜,由祕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