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
第20~22條(共 3 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務主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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