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0~22條(共 3 條) 法規: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全文 第20條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第21條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第22條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務主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