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人事管理 條文:第19~26條(共 8 條) 法規: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全文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第20條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 第21條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依照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22條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成)案經銓敘機關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 第23條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 第24條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退)。 第25條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26條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