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
第三十五條及
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
第三十五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
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
第三十五條及
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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