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4~37條(共 4 條)
(刪除)
同業公會或法人之年度經費,由推廣貿易基金補助半數以上者,其人事及經費,應受經濟部之輔導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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