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4~37條(共 4 條) 法規:貿易法全文 第34條(刪除) 第35條同業公會或法人之年度經費,由推廣貿易基金補助半數以上者,其人事及經費,應受經濟部之輔導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之。 第3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