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