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二章 輸入規定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入。
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五、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五、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
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
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公告指定進口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