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7~29條(共 4 條)
(刪除)
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之補貼、傾銷情事者,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
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認定、諮商、救濟措施等事項,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有關國際協定及慣例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第四章之三之施行日期,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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