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五節 接地

條文:
第298~299條(共 2 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
支撐地下供電電纜終端具導電性之支持物,應被有效接地。
但上述組件已被隔離或防護者,不需接地或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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