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四章 獎懲
冷凍空調業之獎勵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冷凍空調業應獎勵之事項與施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冷凍空調業應獎勵之事項與施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
一、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規範或講習者。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冷凍空調業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