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港務管理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節 港區行業管理

條文:
第54條(共 1 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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