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三節 油氣採收 條文:第187~192條(共 6 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187條測驗地層或試油氣時,其點火線之立管位置,應與井心有適當之安全距離。 第188條油氣井試油氣時,井口必須事先裝設聖誕樹防噴器或其他防噴設備。 第189條試油氣時,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井場。 第190條油氣生產井井場、油氣儲存槽及集油氣站等場所,應設圍柵。 第191條油氣輸送設備易遭受撞壓部分,應加以保護;其閥之開或關,並應有明確之標示。 第192條修護或改裝管線工程,需排放管內油氣或切焊管線時,應先檢查工作環境,備妥必要之消防器材,經測定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