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