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三章 會議

條文:
第13~14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處處務會議定期舉行,研商及協調重要業務,以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所屬分處分處長及經處長指定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業務檢討會,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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