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四章 禁戒 條文:第49~51條(共 3 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全文 第49條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第50條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第51條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