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四章 禁戒

條文:
第49~51條(共 3 條)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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