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1~33條(共 3 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全文 第31條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第32條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及軍事監獄,亦適用之。 第3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