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條文:第49~51條(共 3 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49條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第50條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議辦理之。 第51條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