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條文:
第45~46條(共 2 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
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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