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條文:第45~46條(共 2 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45條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46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