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民法 第三節 交互計算

條文:
第400~405條(共 6 條)
法規:
民法全文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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