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民法 第二節 互易 條文:第398~399條(共 2 條) 法規:民法全文 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399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