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民法 第二節 互易

條文:
第398~399條(共 2 條)
法規:
民法全文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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