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 › 第三章 遺囑 民法 第六節 特留分 條文:第1223~1225條(共 3 條) 法規:民法全文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