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 › 第三章 遺囑

民法 第五節 撤回

條文:
第1219~1222條(共 4 條)
法規:
民法全文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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