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 › 第三章 遺囑 民法 第五節 撤回 條文:第1219~1222條(共 4 條) 法規:民法全文 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