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九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條文:第67~68條(共 2 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67條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第68條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