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十章 附則

條文:
第69~70條(共 2 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檢察署轉請法務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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