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退休及資遣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節 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 條文:第65~66條(共 2 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65條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第66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