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條文:
第32~33條(共 2 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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