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七章 罰則 條文:第31條(共 1 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全文 第31條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