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9~30條(共 2 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全文 第29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前,尚未終結之申訴、再申訴及訴願案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3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