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71~77條(共 7 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全文 第71條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72條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73條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第74條(刪除) 第75條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7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