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處分

國有財產法 第三節 計價

條文:
第58~59條(共 2 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非公用財產之預估售價,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應經審計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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