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實施範圍與原則及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程序與方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