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29~34條(共 6 條)
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
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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