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29~34條(共 6 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全文 第29條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陳報權責機關備查,並永久保存。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應詳細審查核對,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 第30條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第31條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32條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33條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4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