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七章 授予軍事學資、證書核發

條文:
第27~28條(共 2 條)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