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44~45條(共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及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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