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業務監督 條文:第42~43條(共 2 條) 法規: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42條承保機構依本保險年度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前項預算、結算及決算總報告,經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備查。 第43條本保險主管機關與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得定期檢查本保險之財務狀況、會計帳冊及業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