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77~79條(共 3 條)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適用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