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18~20條(共 3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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