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置基準

條文:
第4~6條(共 3 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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