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拘留人,應設拘留所。
拘留之執行,應尊重被拘留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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