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七節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條文:
第180~181條(共 2 條)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繪縣(市)鄉(鎮、市、區)界線、道路、河流、湖海、池渠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依鄉(鎮、市、區)一覽圖縮製之,其上方書某直轄市、縣(市)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
但得視其面積大小酌量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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