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監督 條文:第32~33條(共 2 條) 法規:教育會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2條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3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