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依法除役及免役者之優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依法辦理之。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持有卹亡給與令之軍人遺族,除依軍人撫卹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在領卹有效期間,並得參照本條例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至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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