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五章 優待之停止 條文:第39~41條(共 3 條) 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全文 第39條現役軍人因消失其身份或被通緝者,停止本條例第三章規定之優待。 第40條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二、正通緝中者。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第41條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一、喪失國籍者。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三、正通緝中者。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五、為他人養子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