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五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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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方式為之。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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