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選舉公告

條文:
第16~17條(共 2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公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公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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